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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常见八个问题

[日期:2016-12-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阅读:127[字体: ]

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属于工资。

2、员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谁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员工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员工应举证证明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义务,比如劳动合同中年终奖的约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年终奖的规定等。员工无法有效举证,诉请就难以得到支持。

3、单位必须要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规定发放。

4、单位以实物的方式抵发年终奖,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5、离职不发年终奖的规定是否合法?

实务中很多单位规定,发放年终奖之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从公平角度出发,虽然发放年终奖之时劳动者已经离职,但实际上劳动者在该年度内已经做出贡献,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年终奖更为合理。对此有些地区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此离职不发年终奖的规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6、年终奖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应当统计在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以内。

7、年终奖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但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8、单位年终奖发放的建议?

先法定,再约定,这是单位用工法律风险与不良成本控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若单位没有规定或约定应支付年终奖的情况下,建议单位先梳理该年度员工的工资、加班费是否已经足额发放,带薪年休假是否已经安排休完,若没有,优先完成该法定部分的支付,否则,发了就发了,该支付的还要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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